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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D低电压指令2017/35/EU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LVD低电压指令2017/35/EU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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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低电压指令更新 2017/35/EU
为适应欧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7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电压指令2017/35/EU,用以替换原有的低电压指令2006/95/EC。

新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换言之,基于旧低电压指令的VOC(符合性声明)2016年4月20日后将不被接受。

涉及的产品: 额定电压范围在50-1000伏(交流)和75-1500伏(直流)的电气装置。

新指令旨在确保更为简便的市场准入以及对消费者生命财产更高水平的保护:

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在符合性证明中电子手段的更广泛应用;
通过对缺陷或不安全和产品追朔系统的完善,通过不断完善的对合格性评定机构的制度以及监督,消费者的安全更有保障;
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督机构追踪及阻止危险产品的进口;
新指令明确了:

制造商单独承担符合性评定的义务,
Notified body(被公告机构)不再介入合格性评定程序。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对于多数的电子电器类产品来说,通常要求适合的指令有:
     LVD(LOW VOLTAGE DIRECTIVE的缩写)指令,又称低电压指令,即89/336/EEC。  
     新合并的低电压指令 (LVD,Low Voltage Directive) ,其号码为 2006/95/EC,于 2006年 12月 27日在欧洲官方的刊物 (Official Journal) 上已经发行,并于 2007年 1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原73/23/EEC亦同时废止.厂商在作自我宣告时, 就必须一并将宣告信上之条文修改为2006/95/EC.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CE”标志无处不在,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上  
“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CE”标志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标志,它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藉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志成立时间。CE标志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 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内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内容可在指令的附录3(B) 查得。详细说来,此项宣告必须包含: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说明
协同标准参考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性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获得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技术文件的内容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

因此,文件必须包含:
产品的一般说明
设计及制造图,以及组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说前述图面及图解,以及此电气设备运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在标准尚未规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计算及进行检查等工作的结果
测试报告 (由制造厂商或第三单位提出之测试报告)

保管技术文件的单位及地点?
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由此产品最后制造之日起,必须保管此文件至少10年,供政府有关单位随时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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